近日
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的通知》
其中元谋县检察院
“元谋县整治龙川江违法乱建案”入选

基本案情
龙川江系金沙江右岸一级支流,全长254公里,流域面积9254平方公里,是元谋县的“母亲河”。2024年3月,元谋县检察院巡查河道发现龙川江世辉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3口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沉井,直径约10米,高出河道6至7米,其中2口位于河道正中,1口位于河堤之上,系当地村组自行建设用于取水。河道正中2口沉井已废弃停用,河堤之上1口沉井仍在使用。违法建设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是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发现龙川江违法乱建问题线索后,县河长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迅速组织检察院、属地政府、河道工程管理部门等开展联合实地勘查,运用无人机拍摄全景固定证据,同步查阅审批资料,座谈走访相关单位与群众,全面厘清沉井建设背景、使用现状及职责边界。
2024年3月,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3口沉井均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河湖库“四乱”中“乱建”问题。
2024年4月,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拆除河道内违法构筑物,全面排查整治行洪安全隐患。水务局迅速协调属地政府,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联合现场踏勘,研究确定“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综合整治方案。2024年6月,河道正中间2口沉井地上部分依法拆除,地下部分规范回填;河堤之上沉井经科学论证后完善相关手续规范措施予以保留,既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又兼顾民生需求,实现依法整治与保障民生有机统一。
整改完成后,河长办、检察院经现场核查,确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消除,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
本案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抓手,推动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属地落实同向发力,形成协同高效的河道管理保护格局。检察机关坚持精准监督,协同河长办牢牢守住河道行洪安全底线,坚持分类处置、疏堵结合,对妨碍行洪的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水利设施依法规范完善,实现安全隐患整治与民生保障有机统一。推动构建巡查发现、联合处置、督办问效,验收核查的全链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持续守护长江支流生态环境,筑牢流域安全防线。


近日
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的通知》
其中元谋县检察院
“元谋县整治龙川江违法乱建案”入选

基本案情
龙川江系金沙江右岸一级支流,全长254公里,流域面积9254平方公里,是元谋县的“母亲河”。2024年3月,元谋县检察院巡查河道发现龙川江世辉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3口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沉井,直径约10米,高出河道6至7米,其中2口位于河道正中,1口位于河堤之上,系当地村组自行建设用于取水。河道正中2口沉井已废弃停用,河堤之上1口沉井仍在使用。违法建设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是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发现龙川江违法乱建问题线索后,县河长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迅速组织检察院、属地政府、河道工程管理部门等开展联合实地勘查,运用无人机拍摄全景固定证据,同步查阅审批资料,座谈走访相关单位与群众,全面厘清沉井建设背景、使用现状及职责边界。
2024年3月,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3口沉井均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河湖库“四乱”中“乱建”问题。
2024年4月,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拆除河道内违法构筑物,全面排查整治行洪安全隐患。水务局迅速协调属地政府,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联合现场踏勘,研究确定“分类处置,标本兼治”的综合整治方案。2024年6月,河道正中间2口沉井地上部分依法拆除,地下部分规范回填;河堤之上沉井经科学论证后完善相关手续规范措施予以保留,既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又兼顾民生需求,实现依法整治与保障民生有机统一。
整改完成后,河长办、检察院经现场核查,确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消除,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
本案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抓手,推动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属地落实同向发力,形成协同高效的河道管理保护格局。检察机关坚持精准监督,协同河长办牢牢守住河道行洪安全底线,坚持分类处置、疏堵结合,对妨碍行洪的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水利设施依法规范完善,实现安全隐患整治与民生保障有机统一。推动构建巡查发现、联合处置、督办问效,验收核查的全链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持续守护长江支流生态环境,筑牢流域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