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对生态资源环境进行修复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同时,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在金沙江流城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及《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川江实施禁捕的通告》规定楚雄市龙川江属于禁捕范围,禁捕时间为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
经楚雄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二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发后二人认罪认罚,表示愿意对龙川江生态资源环境进行修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从轻处理。
犯罪嫌疑人对生态资源环境进行修复
楚雄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敦促行政机关更有针对性地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非法捕捞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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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