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楚雄市检察院和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在龙川江彝人古镇虎门河段水域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涉嫌非法捕捞的当事人姚某
将其购买的5千克鲫鱼进行现场投放
以修复被破坏的
龙川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2022年4月,姚某在楚雄市龙川江汇通龙湾御景旁河段利用手抛网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根据相关规定,龙川江楚雄市段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姚某某采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还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楚雄市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与行政主管部门磋商后,确定由姚某在楚雄市龙川江进行增殖放流作为其承担渔业资源受损的生态修复责任方式。
在增殖放流现场,检察官对姚某进行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会积极配合承担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图文丨周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