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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 案结事了人和
时间:2024-0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武定县B镇某村小组与其他当事人张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楚雄州检察院递交了撤回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1月25日,申请人武定县B镇某村小组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完毕安置补偿费人民币30万元。张某某含泪向检察官说:“我可以和丈夫一起在B镇过个安心年了……”

基本案情

张某某原籍武定县A镇,与前夫离婚后,于2004年1月1日与武定县B镇某村的一村民结婚,婚后一直在B镇某村实际居住生活。2008年初,该村村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政府划拨15亩作为该村村民安置用地。2021年5月,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安置地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对象为“2008年2月28日前出生地在本生产队的合法户口和户数”。但一直在该村生活的张某某却未被纳入分配名单。2022年1月20日,张某某将B镇某村小组诉至县法院,但诉讼请求被驳回,便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判决认定将张某某纳入B镇某村小组安置用地分配方案人数界定范围进行安置分配。B镇某村小组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后,B镇某村小组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张某某是否有B镇某村小组合法户口?

B镇某村小组是否应将张某某纳入安置用地分配方案人数界定范围进行安置分配?

涉及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经过多个诉讼环节矛盾依然未得以化解,生效裁判亦未得以落实。

破题

2023年11月1日,楚雄州检察院受理该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但因经历多个诉讼环节,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是否能在民事检察监督履职中促成民事和解,便是承办检察官的破题思路。

释法说理

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承办检察官在充分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多次到当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提前消弭双方对立情绪,为顺利调解打牢基础。

听证会

2024年1月16日,听证会如期举行,楚雄州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建武主持,邀请武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基层专干担任听证员,云南民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同时邀请该村党员和群众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一一出示在案证据,并就案件充分进行答疑解惑。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最终在承办检察官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听证会当天,申请人B镇某村小组与其他当事人张某某于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时向楚雄州检察院递交了撤回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1月25日,申请人武定县B镇某村小组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完毕安置补偿费人民币30万元。

看到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时,楚雄州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建武感慨地说:

“百姓权益要维护,心结也要解开才行啊!民事检察和解是个‘法宝’,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抓手。在检察环节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深化诉源治理、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楚雄州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始终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每件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民事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努力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实实在在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助推矛盾纠纷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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