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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
以案释法 | “罪”在酒中 毁在杯中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酌怡情

过量饮酒可不是好事

轻则“出洋相”

重则引发刑事犯罪

近日

楚雄市检察院

对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毕某某饮酒后在公共卫生间门口随意殴打清洁工人和上前制止的路人,逃离现场后又到医院门口抢他人眼镜、纠缠外卖员、拦截车辆,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毕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楚雄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毕某某借酒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法院审理,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酒是亲朋好友聚会的调味品,也是人生喜怒哀乐的寄托,但切莫放纵自己,不加节制,纵酒无度,酒后为寻求刺激,任意毁财寻衅滋事,一言不合,就上演全武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过度饮酒的危害,尤其是醉酒后千万不要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一旦越过法律的底线,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时再如何后悔都无济于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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