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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时间:2024-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我涉嫌故意伤害的事情不是已经对我宣布不起诉了吗?怎么还要处罚我啊?

“不起诉仅表示你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不代表你不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朋友聚会结束后,与孙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某某拿木棒打了孙某某一下,造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杨某某系初犯,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我院在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为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行政检察部门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杨某某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要行政处罚?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孙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虽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案止步于此,那么杨某某既未受到刑事处罚,又未受到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允,因此,行刑反向衔接,旨在消除追责盲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助推轻罪治理提质增效的有力手段。下一步,元谋县检察院将持续发力,让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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