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一起入户盗窃案宣判
被告人虽未窃得任何财物
却因入户盗窃、抗拒抓捕
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唐某在伪装后,于深夜破窗潜入楚雄某小区一住户家中。进入室内后,唐某立即将被害人安装的监控设备放倒,并用手捂脸以规避身份识别,企图在“不留痕迹”的情况下实施盗窃。不料,被害人及时发现异常立即报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唐某抗拒抓捕逃跑,最终被民警成功抓获。

经审查,检察官认定唐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已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存在抗拒抓捕情节,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很多人存在“没偷到东西就不算犯罪”的思想误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案中,唐某“入户”的行为本身已侵犯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且其事先伪装、破坏监控的行为,体现出明确的犯罪故意和反侦查意识。即便未窃得财物,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获实刑实属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