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3月28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对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件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集中宣判,这是自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赔偿国有林木损失人民币140949.60元,生态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63360元;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国有林木损失人民币12216.60元,生态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5520元;王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国有林木损失人民币14490元,生态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6210元。
盗伐国有林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国家林木损失由谁“买单”?破坏的生态植被谁来修复?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实践探索。
2015年至2018年4月,王某甲自己或雇请他人数次到国有林场盗伐云南松,李某经王某甲介绍雇请他人2次到国有林场盗伐云南松;2018年3月至4月,王某乙雇请他人多次到国有林场盗伐云南松。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时启动了公益诉讼调查机制。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三人盗伐国有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公共生态利益,在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国有林木损失费并承担生态植被恢复责任。由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9月27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发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在一个月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无符合条件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首次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在办案中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原则,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和“保护绿水青山共建滇中翡翠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在为国家挽回损失,维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