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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5-22  作者: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简重美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5月17日,由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白某某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大姚县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大姚、楚雄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大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白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的特征:一般为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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