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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
普法强基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您摊上大事了!
时间:2023-02-27  作者:朱艳丽 唐雪英  新闻来源: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酒驾后
为逃避处罚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您以为这是瞒天过海
不好意思
您可摊上大事了


近日,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被县法院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杨某某为逃避法律处罚,自称姓名为“刘某”,并向民警出示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在抽取血样、接受讯问等环节,杨某某继续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刘某”的名字,后经过核查比对发现“刘某”身份系被冒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您

身份信息证件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相关身份信息证件,“冒用”“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个人的身份信息证件请妥善保管,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更不要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借给他人使用,防止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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