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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植树赔偿,监督保障
时间:2019-11-19  作者: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尹娅莉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推动绿色发展,禄丰县人民检察院近日督促县林业和草原局与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作为赔偿权利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依托该实施方案,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是禄丰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的一个有益探索,既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各方在达成共识后方便有效地推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禄丰县土官镇老鸦关社区大营村村民赵某某用手锯将自家地埂上的3棵翠柏砍伐后,拿回家中做烧柴使用。 
    经鉴定,翠柏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列为渐危种。该植物对空气中的部分污染气体具有较好的抵抗性及净化的功能,同时也是一种良好的乡土绿化树种和荒山造林树种,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起到一定延缓火情的作用,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地生态环境起着稳定性作用。

 

 
    获悉该线索后,禄丰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走访了当地林草和物价部门,了解到翠柏系国家重植物,市场上不许流通,因而无法对翠柏的经济价值进行鉴定,也无处购买翠柏幼苗。 
    后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林业和草原局与赵某某就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协议:由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前购买胸径为6-8公分的香樟树,栽种在老鸦关社区大营村卫生室前的空地上,以替代性树种来修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并由赵某某对栽种树木进行管护,确保树林成活。
    2019年11月13日,赵某某将出资3000元购买的18棵香樟树种在了指定位置。
    这是禄丰检察贯彻省州党委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努力把禄丰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城市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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