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广通街销售疑似野生兰花!”,一条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线索引起禄丰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经禄丰市检察院组织对该线索进行走访调查,得知2021年底至2022年7月,杨某某、肖某某等七人到自家附近的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共计146株,拿到集市、农贸市场非法销售被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植物进行鉴定,涉案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春兰、蕙兰、豆瓣兰,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杨某某等人非法采挖、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向杨某某等人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杨某某等七人均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表示愿意通过采取补植补种等措施来修复采挖兰花造成的生态损害。
同时,三家单位向杨某某等人进行了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治宣传,六名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担任公益诉讼义务宣传员,向身边人、所在村委会宣传国家重点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要求,并积极参加植物保护活动。
针对该系列案件暴露出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相关行政机关宣传力度不大、群众知晓度不高的问题,禄丰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宣传与监督管理,普及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知识,建立禄丰市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清单,针对辖区内相对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强化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到户、落实到人。
目前相关行政机关已印制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入户单12万余份及常见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报4000余张,将下发至全市每家每户及相关场所,全面不留死角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教育。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其中野生兰科植物首次被列入,涉及春兰等多种野生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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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楚雄州政法委 禄丰市检察院
文字丨王 妍
图片丨陈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