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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
普法强基丨人为纵火,法不容!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禄丰一男子为泄私愤

竟放火烧山

一时冲动,追悔莫及

故意放火

可“刑”不可行

2024年3月8日,董某某到山上拉沙,想到自己曾常年在该片山林里捡到松茸菌,现自己年事已高,行动大为不便,等自己来捡松茸菌时,已经被别人捡走了,于是萌生了“我得不到的,别人也休想得到”的念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树疙瘩引发森林火灾,以破坏松茸菌生长环境泄愤。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2亩。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2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森林火灾这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之一,让我们一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绿色生态家园。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追求良好的道德和行为准则,从而避免愚昧、自私、狭隘心理对自己的家庭及我们所处的社会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冬去春来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期,气候干燥,降雨量少,要严格遵守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及周围烧烤、野炊,未经审批不私自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等规定。清明将至,大家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倡导文明祭扫。

纵火行为

不仅威胁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我国对故意纵火的行为

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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