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定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带着卷宗、电脑像往常一样外出办案,但与往常不同的是,他们此行的目的地不是县看守所,而是80多公里外的禄丰市,到涉嫌盗窃罪的杨某某家中。
杨某某早年因伙同他人盗窃文物后逃匿,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逃匿期间,杨某某被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出肺部肿瘤、脑梗死等多项疾病,抓获当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4月初,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杨某某患病的特殊状况,为有效推进诉讼进程,方便犯罪嫌疑人参与刑事诉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于是决定上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认罪认罚工作。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影响,语言表达有一定障碍,无法全面对案件发生经过进行供述、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向杨某某核实案件发生经过,详细讯问犯罪事实,将案件相关刑事照片当面向杨某某进行出示,反复核实。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全面详细地向杨某某及其儿子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意义、法律后果等,阐明定罪、量刑的具体理由,以确保签署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案件提起公诉后,在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沟通协商下,将该案的庭审也一起“搬”到了被告人家中。一张长桌、几个板凳搭成的临时审判庭,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被告人围桌而坐。
庭审中,面对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杨某某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宜收监,故暂予监外执行。
这一场特殊的“讯问”和“庭审”,从受理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时19天。背后体现的是检察官和法官锲而不舍、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的决心、司法为民的情怀和价值追求。通过一次讯问、一场庭审,向人民群众传递出打击犯罪力度不减的信号和司法为民的法治温情。
文字: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普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