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王某利用昆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线,使用低品位原料生产名为“仙某”等品牌过磷酸钙347吨,后全部销售给李某甲。李某甲将所购化肥全部销售给李某乙,李某乙再次转手将所购化肥分别销售给牟定某农资公司、楚雄某农资公司以及赵某某、徐某、管某某等多人,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已全部流入市场及农户手中。经鉴定,涉案过磷酸钙中有效磷、水溶性磷、硫、游离水质量分数均不达标,系伪劣产品。近日,牟定县检察院向牟定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刑罚处罚,并足额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60600元。

建强融合履职体系
提升一体化办案质效
刑事检察部门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及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及时通过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案件管理部门,再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线索进行初查、审查后立案,同时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化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履职优势,实现案件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审查,一体推进,同步开展释法说理、认罪认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承担等工作。

公开听证+组织调解
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
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作为长期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的专业从业人员,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全部流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人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意由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提起诉讼后,在确保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牟定县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鉴于起诉前审查办理环节扎实、全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三被告人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460600元。

联动治理凝聚合力
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邀请相关单位共同参加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工作联席会议,会商形成《牟定县公益诉讼惩罚金赔偿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惩罚性赔偿金账户,有效实现案件办理中惩罚性赔偿金收缴、管理、使用、监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结合相关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农资市场监管漏洞,促进农资行业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推动农资产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下步工作中,牟定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修复+综合社会治理”的独特价值,实现双向多向互动,持续护航“三农”,以检察之力助推民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