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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
以案释法 | 驾考“包过”,靠谱吗?
时间:2024-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要交费

进考场坐着

就可以通过科目一考试?

不用考试直接拿证?

承诺包过的“小能人”

都是骗子!


案情回顾

1月,被告人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作弊设备,并在网络上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包过视频,被告人尹某某(系驾校教练)与其取得联系。1月至3月,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系驾校教练)向卢某某介绍学员,并在卢某某的安排下组织八名学员到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卢某某通过提供考试作弊电子设备并提示答题的方式,帮助学员在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其中三名学员通过考试作弊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卢某某非法获利17800元,尹某某非法获利3300 元,李某某非法获利 500元。

双柏县检察院以卢某某、尹某某、李某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提起公诉,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尹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将驾考列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本人与他人生命安全的体现。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应痛改前非,认真遵纪守法,但却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再一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作为驾校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却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组织考试作弊,国家充分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就是要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净化考试环境,希望驾校教练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切忌利欲熏心,置法律规定和交通安全而不顾,相关组织者不要为了贪图利益而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终将受到严惩。

同时,驾校学员也应当打消任何走“捷径”的心理,切勿轻信他人介绍有“门路”、交钱可以“包过”、“包拿证”等非正当方式考取驾驶证,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应诚信考试,以诚促才,以信立人,合法拿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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