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他人银行卡
取完钱又悄悄放回原处
以为能“瞒天过海”
别天真
已经触犯法律

案件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系工友关系,二人住在同一员工宿舍。李某某看到毛某某将其工资卡及密码纸放在床铺枕头下小包内,遂于2024年7月、8月期间,两次将其银行卡及密码纸盗走,到银行ATM机取款6000元,后将银行卡及密码纸“物归原主”。
经审查,牟定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经牟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不义之财不可取,他人钱财莫贪恋。不要妄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钱财,耍小聪明走“捷径”,等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银行卡安全,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也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纸放在一起保存,做到卡密分离,防止银行卡丢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应立即挂失,如卡内现金被消费、转账或取现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