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楚检要闻>>双柏
双柏
为迷途学生点灯,法治照亮回归路
时间:2024-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这件事,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很后悔,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会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听证会上,汤某某陈述的话语中带着深深悔意。

2023年9月17日晚,苏某某、肖某某与汤某某驾车来到茯苓地盗窃种植的茯苓,后三人将盗窃的茯苓拉运至收购点出售,所得钱款被三人平分挥霍。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茯苓价值人民币4880元。

准确把握起诉必要性,让涉案大学生“重启人生”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审查发现汤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与同案的苏某某、肖某某相比,汤某某只参与盗窃一次,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立足情节认定。因苏某某、肖某某还参与其他盗窃犯罪,对苏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对汤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公开赢公信”为目的,注重社会评价提升案件质效

听证会上,汤某某针对案件发表了自己的认识和诚恳悔罪。经评议,听证员认为汤某某一旦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学业和前程几乎毁于一旦,根据汤某某的盗窃数额和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一致同意对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听证会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切实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了不起诉案件透明度。

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消除不起诉后“不刑不罚”盲区

不起诉表示汤某某,仅仅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他也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检察官认为需要对汤某某作行政处罚,随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汤某某行政处罚的必要,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提出给予对汤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茶花大道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邮 编:675000
电 话:0878-337979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