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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
检察官走访、调解背后的司法温度与精度
时间:2025-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谢谢你们!这事终于解决了,我心里也踏实了......”

近日,被告人费某向双柏县检察院检察官道谢,语气中满是释然。这起曾剑拔弩张的故意伤害案,在多方努力下,最终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24年年初,费某与杨某、李某因田间地界琐事发生口角。在你来我往的撕扯中,情绪激动的费某将杨某打成轻伤一级、李某打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费某。

受理提请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停留在案卷审查层面。为全面掌握案件背景、被害人状况及双方真实意愿,检察官主动走访被害人家中。

  • 倾听诉求: 耐心了解杨某、李某的伤情恢复情况及诉求。“当时就是一时冲动,我们两家祖上还是亲戚呢......”面对检察官,杨某、李某流露出悔意,更希望得到合理赔偿与真诚道歉。
  • 评估矛盾: 通过实地走访,并联动当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深入了解,检察官深入了解到双方矛盾根源并非不可调和,此次冲突带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发性。费某此前无前科劣迹,此次系一时冲动。
  • 审慎考量: 综合费某认罪悔罪态度、案件性质、社会危险性评估及被害人意愿,检察机关认为对费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举并非纵容违法,而是基于案情与法律的审慎判断,也为后续矛盾化解预留了空间。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联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法理、情理多角度耐心疏导,向费某阐明法律后果,向杨某、李某释明赔偿标准。最终,费某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提出赔偿;杨某、李某也表示理解其一时冲动,接受赔偿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结合费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意愿,认为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较轻,且已达成调解协议,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结合全案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人轻伤及以上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并非只有“严惩”一条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既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确保不枉不纵;又注重矛盾化解,通过前期走访了解诉求、支持调解促成和解,最终提出缓刑建议,让嫌疑人受到法律惩戒,帮助被害人获得赔偿,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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