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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
普法强基|高压线下种树,危险!公益诉讼检察官“出手”了
时间:2023-03-02  作者:  新闻来源: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年来
高压线与树的“纠缠”
频频上演
因高杆植物与高压线路
距离过近
可能会造成短路停电
更有可能发生触电险情
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存在较大隐患

年初,武定县检察院对一起消除电力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时发现,曾经高压线下纵横交错的桉树已整改完成。


案情回顾

220kV中狮线始建于2007年,于2009年建成投运。线路全长67公里,是武定县主供电源,由楚雄供电局负责维护,承担着武定县城区60%及11个乡镇的生产生活用电任务。2010年6月5日,张某取得涉案林地使用权,在该地种植桉树。2012年,楚雄供电局运维人员发现张某在220kV中狮线63号至68号塔电力线路下种植桉树,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中狮线非计划停运,进一步造成武定县大面积停电事故。其后州县相关部门多次与张某协调砍伐树木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树障问题长期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开展调查取证

深入调查

厘清各方职责


县检察院多次走访相关单位了解行政职能分工和具体违法事实。经调查,该高压线路沿线区域属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发文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张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桉树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砍伐。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有关问题,保障电力运行安全职责;狮山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电力设施安全生产状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应当积极配合电力主管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集中会商

凝聚监管共识


2022年4月25日,县检察院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狮山镇人民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电力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责令张某停止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砍伐220kV中狮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切实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全面排查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区情况,及时发现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建议狮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协助配合州供电局砍伐220kV中狮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加强保护电力设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备安全意识。在协调会上,各相关部门围绕消除电力安全隐患交换了意见,达成一致共识。


实地会商、回头看

跟进监督

联动发力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张某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全县开展电力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全面开展排查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牌40块;狮山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配电线路进行细致排查,消除安全隐患78处,积极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县检察院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推动问题化解。面对张某提出的多项诉求,耐心听取、认真研究。对不合理诉求,逐项讲清政策和利弊释法说理化解纠纷。强化“检企”合作,对张某提出的补偿问题,积极与供电企业沟通对接,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对执法力量问题,建议县电力主管部门整合人员资源、充实执法力量。


整改前后对比

最终张某与电力企业达成合理处理协议,同意自行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影响供电安全的树木。2022年12月中旬,该区域占地65.4亩的3.6万棵桉树全部清除完毕,高压输电线路重大隐患彻底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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