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武定县检察院
对一起销售假药案
提起公诉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从展销会卖药摊点等不具有销售药品资质的人员处低价购买了高效骨痛康、新版痛风特效药等多种药品后,明知所购买的药品为假药,仍多次在赶集日将上述假药拿到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地进行销售。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销售的药品有三十三瓶(盒、袋)为假药。经审查,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涉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假药予以销售,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检察官提醒: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常会因贻误治疗而使病情恶化,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