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令禁止
猎捕、出售
野生动物
但总有人为了
一己私利心存侥幸
明知触碰法律红线
仍然铤而走险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4月,董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在武定县己衣大裂谷(国家3A级景区)内,通过追赶、泼撒玉米粒诱捕野生猕猴,被群众发现后藏匿猕猴及工具并逃离。民警现场查获活体猕猴14只,后四人被抓获,经鉴定,案涉物种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40000元,查获的猕猴移交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容救护。
同年9月,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认罪悔罪、履行能力等因素,就民事公益诉讼与四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四名被告于同年10月共同支付野生猕猴收容救治费用21600元。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董某某、刘某某等四人两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猕猴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