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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
非法采矿牟利,武定11人获刑
时间:2025-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新建厂房

平整土地为幌子

在产业园区

限制开采区内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开采21万余吨高岭土矿

出售牟利

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武定县11人被

依法惩治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2年4月间,姜某某、易某某、朱某某等11人以新建厂房平整土地为幌子,在武定产业园区禄金新型工业片区限制开采区内,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高岭土矿出售牟利,累计非法开采高岭土矿21万余吨,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因非法采矿致使一个面积13083.00㎡的地块上形成了最大高差15.15米,面积约3994.97㎡的凹陷式采坑,另一个面积22036.65㎡的地块形成了最大高差25.26米的高陡边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地形地貌。

整改前:非法采矿后遗留的裸露矿坑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武定县检察院委托地质勘查部门对违法开采高岭土矿涉案损毁地块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治理方案。经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初稿进行听证论证、专家组审查,形成了涉案损毁地块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最终方案,经测算,确定涉案损毁地块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总费用为48.63万元。

2024年2月,武定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1名被告承担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费用48.63万元。同年4月,经武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11名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397万余元,扣押高岭土原矿5501吨。向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后,11名被告缴纳了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费用。

为推动地质环境修复工作,2024年8月,武定县检察院商请武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涉案地块地质环境损毁替代修复工作。2024年11月,修复治理工程正式实施,2025年1月底,修复治理工程顺利完成并通过验收,非法采矿造成的凹陷式采坑被回填平整,高陡边坡经削坡整理为四台缓坡。

雨季来临后,7月初,武定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回头看”中发现,目前该涉案地块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已消除。

整改后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甚至还可能破坏原有的地质环境,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不要贪图私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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