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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
以案释法:“帮忙”被判刑 这究竟是帮的什么忙?
时间:2021-01-06  作者: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夏瑞琳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当事人后悔不已,表示认罪服判同时痛恨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他说自己是“帮忙”帮来的祸!


 

案情回顾 

小郭(化名)、小周(化名)两人因父母离异后二次重组家庭成为兄弟,多年的共同生活,两兄弟关系甚密。小郭闲时总喜欢在自家房前屋后捕猎貂鼠。一天,小郭想进山捕猎貂鼠,但苦于没有捕猎工具,于是想到改装射钉枪作为捕猎工具。随后便网购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收到货后,小郭就着手对射钉枪进行改装,由于没有焊接工具,小郭想到了在做钢门窗生意的小周。小郭找到小周,就提出要其帮助自己用电焊机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枪口上用作枪管。小周认为是举手之劳就欣然应许,明知小郭要制作枪支,仍然提供帮助,把射钉枪改装成了捕猎貂鼠用的“猎枪”。

 

2019年7月,改装的“猎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小郭、小周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小郭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被告人小周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虽结,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心情沉重的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 

一、此类案件在农村发案较多,究其原因,是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只讲情义、不顾法纪。

二、邻里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帮忙、互助互爱是美德,但帮忙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知他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仍然提供帮助的,同样是犯罪。

在此,检察官呼吁: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私藏、买卖,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非法制造枪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改装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且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具体情形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文字: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夏瑞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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