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楚检要闻>>姚安
姚安
以案释法丨网上求职购物套路深 小心个人信息泄露!
时间:2023-01-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盗用他人各类信息

在网上

冒充“老板”“管理人员”诈骗

网络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诈骗分子也蠢蠢欲动


近日,周某某经姚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姚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8日,周某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徐某某“急需采购集装箱”的信息,周某某联系徐某某后谎称自己是经销商的老板,以需要徐某某支付定金、找车麻烦、支付运费等,骗取徐某某1780元。


2022年6月15日,周某某网络信息平台看到刚参加完高考的学生杜某某的打工求职信息后,周某某联系杜某某谎称自己是批发部的周老板,入职需要购买保险,周某某冒充卖保险的工作人员,骗取杜某某1500元。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杜某某的同学黄某某、徐某人民币700元、1300元。


诸如此类行为,周某某自2022年3月到8月,通过手机绑定他人银行卡及密码,登录他人的支付宝,将自己的微信名改为他人相同微信名等方式,利用自己熟悉本地行业状况实际,多次在网上搜索购物求职等信息,冒充“老板”“管理人员”等,以“有产品销售”“招聘人员购买保险”等,多次骗取多个求职购物者共计11335元。


检察官提醒

多行不义必自毙,周某某利用他人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等挖空心思骗取他人钱财,殊不知谎言无论编得如何巧妙终会露马脚,终会被揭穿,周某某最终自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求职购物者,求职购物找正规渠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并仔细甄别,不要轻易上当受骗,发现受骗请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茶花大道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邮 编:675000
电 话:0878-337979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