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姚安县某山区村民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伐林木烧制的栎炭,仍以每公斤2.6元左右的价格多次收购,并将收购的栎炭以每公斤3.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共获利人民币3.3万余元。经查实,栎炭均为附近村民到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烧制而成,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经审理,李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烧制栎炭,不仅会使国家的生态自然环境受到破坏,而且极易引起火灾,对自然保护区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李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栎炭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非法收购,最终,李某某和盗伐林木的村民都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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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