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永某和被害人尹某因喝酒期间的口角发生拉扯,尹某用木棒殴打永某致其右腮部、左手腕、右手臂不同程度受伤。永某遂电话邀约李某、起某等人一起去找尹某理论。期间,李某、起某电话邀约各自的朋友文某某、管某某、马某某等共计十余人前来。23日1时许,永某、起某等十余人在找到尹某后,起某用钢筋把尹某打倒在地后,李某、永某等人围上去殴打尹某,造成尹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赶到现场后,传唤永某到派出所调查,起某、李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6年10月7日,元谋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永、起、李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1月10日,三人被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文某、管某、马某、郭某、张某、蔡某六人是受邀约一起跟随三被告去找尹某,到现场后并未着手实施伤害尹某的行为,鉴于六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对六人进行治安处罚,得到了侦查机关采纳。
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得知其有与被告人和解的意愿后,承办人克服就案办案思想,主动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传法律政策,调处矛盾纠纷,促成三名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三名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16万元,受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法庭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最终,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