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上午10点多,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第二部检察官驾驶普通公务用车到双柏出差。
行车途中,检察官们遇到前方一辆大货车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擦碰,致使小货车左侧车头受损逼停,而大货车却径直往前方驶去。后方的检察官在目睹事故后立刻驱车上前,并多次鸣笛示意其停车。在此过程中,大货车司机看到后边有车在追赶,由于不知道情况,继续加速行驶,检察官在确保安全的同时紧咬不放,终于在距离事故现场约500米处将车辆劝停。
大货车司机表示,由于自己不知道车辆发生了擦碰,所以没有停车查看,并没有打算逃离。检察官对大货车司机进行了法治教育,稳定了双方情绪,因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为避免交通堵塞,双方当场进行了和解,小货车司机接受了大货车司机的赔偿和道歉。
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行车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造成的后果如何,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停车处理,万万不可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