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我的药,什么老寒腿、糖尿病、癌症都能治好……”如此“神药”,你敢用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了,这些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请看检察官强力“打假”!

案例一
2022年1月,李某某在非正规渠道购得新版痛风特效药、咳喘灵王、鹿筋壮骨王等十八种药品,后拿到元谋县多个乡街集市上销售。2022年4月,李某某在售卖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李某某销售的十八种药品均为假药。
李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陈某某在非正规渠道购得新版灭湿痛特效药等三种药品,后拿到元谋县3个乡街集市上销售。2022年4月,陈某某在售卖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陈某某销售的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陈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2021年11月份开始,魏某某到元谋县5个乡街集市上销售名为新版痛风特效药、神奇咳喘灵胶囊等七种药品。2022年4月,魏某某在售卖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魏某某销售的七种药品均为假药。
魏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药”是治病救人的,“假药”却是致病害人的。服用假药,轻则耽误治疗,重则害人性命。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医院、药房就诊取药;个人在购买药品时,应当看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保存好票据、购买记录等凭证,切勿相信所谓的“神医”“神药”,不仅对身体健康有害无益,更有可能贻误最佳的救治时机,导致病情加重等诸多严重危害后果。如发现购买到的药品疑似假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