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也知道无证不能骑车,酒后更不能。但那天喝完酒,有点飘,想着试试应该没事......事后清醒了我非常后悔,生命不是拿来开玩笑的,我今后一定谨记此次教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近日,马某在法庭上忏悔道。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谋县土林公路从物茂乡方向往土林方向行驶至某路段处,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2.55mg/100ml(乙醇/血)。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马某某明知在无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仍然无视交通法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实刑。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持证驾驶,拒绝“酒驾、醉驾”,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