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元谋县检察院携手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法院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2起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元谋县检察院此前办理的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虾笼在龙川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1900余元;杨某和杨某某两人相互邀约到龙川江某河段用禁渔工具电鱼器,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3800余元。
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相关水域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因情节轻微,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三人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有效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通过释法说理,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购买鱼苗放生,对过错进行弥补。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投放了7000多尾花鲢鱼鱼苗。此次投放的花鲢鱼鱼苗为本地鱼种,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修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净化水质。
检察干警还在现场向群众们以案释法,告诫大家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用禁渔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倡导群众发现污染生态环境、非法捕捞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