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仁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召开简易听证会,永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跃平主持听证会,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简易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情况进行了说明,从事实、证据、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参与听证的各方对案件情况有了深入了解,并就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审查办理意见。
通过简易听证会,永仁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听证情况,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对杨某某、李某某进行了警示教育。杨某某、李某某均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力争为社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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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中,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引入律师、人大代表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将“前台”群众接待与“后台”司法办案深度融合,减少群众等待时间,做到以听证保障权益,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在首次接访环节能化解尽化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适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
(一)检察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检察监督程序已经穷尽,且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申诉人仍不服的;
(二)符合本院受理条件,检察官面对面听取申诉人申诉理由后,通过简易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申诉人可能撤回申诉的;
(三)本院正在审查办理,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通过简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的;
(四)本院已经作出审查处理结论,并向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经检察官面对面释法说理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的,且原案在办理期间未进行公开听证的;
(五)其他通过简易公开听证有助于化解矛盾的。
不适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情形
(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申诉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宜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