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
永仁县检察院
立足公益诉讼职能
聚焦民生领域
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公益诉讼履职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永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永仁县某石油液化气储备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有违规收取用气群众气瓶检测费的情形。经承办检察官核实,该群众于2024年4月向充装站购买液化气一瓶,上门换瓶的工作人员以充装站更换老板,原来的气瓶不再使用为由,要求用户缴纳新换气瓶检测费58元,否则不予供气,该用户迫于无奈缴纳费用更换了气瓶,并向工作人员索要了印有充装站公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收费内容载明为“瓶检费”。该充装站虽称已更换老板,但使用的公司名称和印章均未改变,原气瓶的供气电话与现送气电话及收费收据上的电话号码仍为同一个,且原气瓶也未到瓶身喷印的下次检测时间2024年12月。经核实,该充装站收取“瓶检费”时间至少长达半年,涉及用户众多。

检察履职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7月25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职,对充装站向用户违规收取气瓶检测费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责令充装站及时整改,限期退还向用户违规收取的款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764元,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7528元,两项共计罚没11292元。
燃气行业是保障居民日常生活、推动能源利用的基础性产业,规范液化石油气瓶检测费是安全用气、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违规收取气瓶检测费的行为,不仅妨碍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人民群众使用成本,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任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莫贪图小利任性而为,最终触犯法律受严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三条第一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根据定期检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进出口监督检验、无损检测、事故鉴定和仲裁性检验等的不同,分别由下列单位缴纳:(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其中:城乡居民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检测费,由使用该类容器充装所出售产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单位(充装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