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7月以来,楚雄州境内连续发生了三起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根据《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及时与州检察院联系,商请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经调查,三起事故均为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在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听取了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单位等多方意见后发现,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永武高速路、新楚大高速路均存在道路安全行车提示不够、路标辨认不明显、安全设施不齐等问题。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法律监督角度提出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对道路设施进行优化提升。

整改路段部分区域前后对比图
“我们优化和提升改造了两条事故高发路段的安全提醒标识标牌和消防灭火设备,并在道路中新增十余块道路安全提示牌,其中一处路段还增设了消防设施......”12月5日承办检察官和相关部门一同来到改造提升路段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楚大、京昆高速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道路提升优化进行了详细介绍。


近年来,楚雄州检察机关以参加案件调查为契机,及时有效介入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检察建议,牢固树立“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落实落细“八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刑行联动机制,及时介入案件调查,从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协同共建安全治理共同体,推动筑牢安全生产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发出的第八号检察建议。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明显向好,但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生产生活领域也多有常见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一是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
二是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
三是一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
四是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针对上述问题,“八号检察建议”提出具体解决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等。
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追责体系,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追责,同时更重视对事故前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从实追责。
四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与司法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楚雄州检察院与州应急管理局共同签发制定的这项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州检察机关、应急管理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在重点行业领域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着力防范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效能,增强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打击合力,提高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文字丨苗 志 杨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