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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起诉就不会被处罚了?NO NO NO!
时间:2023-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底,李某、张某带着一套电鱼捕鱼器到元谋县老城乡老凹塘龙川江河段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但没有提起公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被移送至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鱼。他们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李某、张某不起诉,案件看起来有了结果,但不起诉就不用受到处罚了吗?当然不是!


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下

针对李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按照相关规定,刑事检察部门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材料以法律监督线索的形式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后,依据案件情况制发《检察意见书》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县农业农村局,建议对李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检察部门会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如有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督促。

“过去我们更多的案件都是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线索,今年9月以来楚雄州检察机关建立起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通过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对免除刑事处罚但符合行政处罚的线索进行移送,并跟踪监督,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州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敖庆忠介绍,从今年9月以来,全州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0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26件,目前已作出行政处罚4件,其余案件正在办理。


精准监督

构建反向衔接楚雄模式

2022年12月,周某在楚雄某停车场遇到两名陌生男子向其宣传办理信用卡。周某想要办理大额信用卡,便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和手机银行拿给陌生男子为其增刷“银行流水”,在明知进入其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仍配合对方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刷脸认证进行转账。经查,该卡被诈骗团伙用于犯罪资金流转结算,流水总额达21万余元。

案件移送楚雄市检察院后,经审查认定,周某为办理信用卡,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本人银行卡为诈骗团伙犯罪所得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楚雄市检察院在对周某宣告不起诉后,将本案情况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楚雄市公安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楚雄市公安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当天即对周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千元,并处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在全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基础上,楚雄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模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对内制定《内部线索移送办法》,细化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反馈等办案流程,明确监督重点、监督措施,构建了行政检察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联动履职的工作格局。对外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市河长办等行政单位联合制定《楚雄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与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贯彻落实最高检察“八号检察建议”协作机制》,通过建机立制,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横向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形成常效工作机制等方面打下坚实基础,为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除了日常的线索移送以外,我们还利用大数据对全院近年来不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筛查对比,借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拓宽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楚雄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邱明艳介绍,他们正在尝试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件,构建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行政机关行政监管漏洞,并依法开展监督,探索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延伸。

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楚雄州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不断研究和探索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从不起诉公开宣告、志愿服务、教育训诫等柔性惩戒机制的“修复性司法”建设,到落实轻微犯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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