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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春季防火莫大意 别惹“火”上身
时间:2025-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节过后

气温快速回升

大风天气频繁

森林草原火险

等级不断升高

一起看看

这几个案例

希望大家防患于未“燃”

案例一

黑井镇某村村民普某某在上坟祭扫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冥币,因当天风势较大,将其所烧带着明火的纸币吹出,飘到坟地周边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合计27.8927公顷(418.39亩),林木价值为2546元。经禄丰市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失火罪判决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2546元。

本案中,村民普某某因防火意识淡薄,未充分意识到上坟焚烧纸币的火灾风险,加之案发时天气干燥,大风加速火势蔓延,待到其发现采取扑救措施也于事无补,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惩处。


案例二

禄丰市仁兴镇村民尹某某到自家村子后山林捡柴,至傍晚太阳下山时其感觉寒冷,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柴就地烧火取暖,因风势较大,火苗窜至周边引燃周边杂草和松毛,其扑救未果后便背起捡好的干柴和松毛离开现场,后火苗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1.88公顷(928.2亩),林木山场成本181290元。经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决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中,村民尹某某在未报备、未经批准、未采取任何有效防火措施的前提下违规野外用火,加之事发地植被茂密、草木干枯、易燃物较多及大风天气的影响,火灾迅速蔓延,火灾发生时尹某某自行扑救未果后未尽到报警义务,而是在逃避责任心理主导下选择逃离现场,使得火势未能在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惩处。

案例三

禄丰市广通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将父亲打伤,因对父亲不满,就故意用打火机先后将自家一楼杂物棚及父亲的卧室点燃,大火烧起后未进行任何扑救措施,致使杂物棚内部分物品被烧毁,其父亲住处物品全部被烧毁。经禄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中,村民张某某与父亲产生矛盾冲突后点燃火源并放任火灾发生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最终房屋内大部分财产化为灰烬,加之张某某家房外是成片的竹林,干枯的竹叶和杂草堆积在一起,案发时风干物燥,阵风六级,火势蔓延风险极高,若火势蔓延将会殃及到其他不特定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父亲,让家庭成员陷入痛苦,还威胁到全村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把自己推入了背负刑罚的人生绝境。

法条链接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

放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不玩火、不放火,家庭生活中以及在公共场所、森林草原等活动期间,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不违规携带火种、易燃物,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更不能产生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邪念,放火是严重犯罪,一旦发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特殊人群的用火肇祸不容忽视。要加强对儿童、智力残缺人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管,防止其因玩火或不当使用火源而引发火灾。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要严防下列行为引发火灾:

(1)野外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2)在山林、草地等野外区域吸烟、野炊;

(3)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4)烧蜂、野外烤火、野外用火照明等;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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