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楚检要闻>>州院
州院
清明特辑丨平安清明 文明先行
时间:2025-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将至

出游祭祀进入高峰期

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

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黑井镇某村村民普某某在上坟祭扫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冥币,因当天风势较大,将其所烧带着明火的纸币吹出,飘到坟地周边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合计27.8927公顷(418.39亩),林木价值为2546元。经禄丰市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失火罪判决普某某有期徒刑刑罚,并赔偿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

本案中,村民普某某因防火意识淡薄,未充分意识到上坟焚烧纸币的火灾风险,加之案发时天气干燥,大风加速火势蔓延,待到其发现并采取扑救措施时已于事无补,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二

禄丰市仁兴镇村民尹某某到自家村子后山林捡柴,至傍晚太阳下山时其感觉寒冷,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柴就地烧火取暖,因风势较大,火苗窜至周边引燃周边杂草和松毛,其扑救未果后便背起捡好的干柴和松毛离开现场,后火苗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1.88公顷(928.2亩),林木山场成本181290元。经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决尹某某有期徒刑刑罚。

本案中,村民尹某某在未报备、未经批准、未采取任何有效防火措施的前提下违规野外用火,加之事发地植被茂密、草木干枯、易燃物较多及大风天气的影响,火灾迅速蔓延,火灾发生时尹某某自行扑救未果后未尽到报警义务,而是选择逃离现场,使得火势未能在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

放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用火安全

这些容易被忽视的

法律“雷区”一定要避开

英烈不可轻辱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炫富不必在此时

祭祀时,焚烧人民币是违法的。高仿人民币款冥币与人民币相比,无论是颜色、尺寸还是图案都高度相似。焚烧高仿人民币款冥币妨害了人民币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币的权威。因此,焚烧高仿人民币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楚检君给你投递一份

清明节小知识

请查收

↓↓↓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茶花大道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邮 编:675000
电 话:0878-337979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