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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13  作者: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负责其他应当由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我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州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司法改革,强化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大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促进大姚县域经济发展上有新贡献。严惩涉枪涉爆、盗窃、抢劫、制假售假等犯罪,突出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推动完善社会治理。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职能,积极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严肃惩治重大工程建设、涉及民生民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和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注重纪法衔接,在探索建立健全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上取得新进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是这次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联动协作,不断完善职务犯罪查处机制,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实现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是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上有新作为。积极推进诉讼监督向主动监督、全程监督转变,着力维护司法公正。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规定,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开展司法救助。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彰显法治人文关怀。

四是持续推进司法改革,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上有新突破。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合理配置检察官权力清单,全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庭审活动实质化,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检务公开,增强主动宣传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社会沟通,增进理解认同,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情况,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在建设过硬队伍上有新成效。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从严从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扎实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大力提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5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4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7人。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422.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78.53万元,占总收入的89.8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44.24万元,占总收入的10.14%。与上年1019.47万元增加403.30万元,增长39.5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17年增加331.26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和合同制人员经费增加;其他收入2017年增加72.05万元,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统筹外工资、2016年综合目标绩效奖金和2017年1-6月份自治州津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31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8.86万元,占总支出的92.60%;项目支出187.08万元,占总支出的7.4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上年995.13对比增加320.81万元,增长32.24%,主要原因分析是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人员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28.86万元。与上年683.36万元对比增加445.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工资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32.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2.6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82.8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7.3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87.08万元。与上年311.77万元对比减少124.6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三个部门工作划转县监察委,业务支出经费减少;二是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2018年项目支出187.08万元,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187.08万元项目支出的100%。

2018年开展工作情况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强化法律监督,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着力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46件7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34件52人;不批准逮捕12件23人。受理审查移送起诉案件151件214人,审查后,提起公诉129件176人,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10件10人,形成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合力。 2、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央、省、州、县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统一观点和认识,审查批捕涉恶犯罪案件1件8人,审查起诉2件12人,专项斗争取得初步成效。3、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依法批准逮捕3件4人,依法审查起诉38件79人,纠正漏捕2人,追诉23人,为保护大姚绿水青山,建成“全州最美丽县市”做出积极贡献。4、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检察保护。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挽救。受理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4件6人,审查起诉5件12人。开展亲职教育、送法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做好青少年犯罪社会化预防工作。

“公平正义”为目标,强化法律监督1、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升监督效果。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人,撤案16人,纠正漏捕2人,纠正漏诉2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6件。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完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提出量刑建议129份;审查法院刑事判决132份,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件。2、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85件,其中民商事监督案件43件,执行监督案件27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13件,生效裁判监督2件。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扎实开展。针对监管活动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检察建议7份,办理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9件9人。注重监外执行检察,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4、认真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责,执法办案彰显司法温度。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规定。接待和处理各类信访案件13件次,全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救助刑事被害人近亲属4人,发放救助金1.6万元,用行动传递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三是“公益保护”的名义,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1、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县人大审议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为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营造良好外部环境。2、牢固树立多赢双赢共赢理念,扎实推进“三个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关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组织开展“三个专项”监督行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并主动深入乡镇、部门沟通交流,促进工作落实,邀请农业、林业、水务、国土、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召开座谈会2次,为建设“美丽宜居”、“健康大姚”作出积极努力。3、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公益诉讼工作成效明显。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一年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2件,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案件3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47件,对2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依法督促国土部门对出让的国有土地履行监管职责,收取土地闲置费93万元,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1、深入推进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职责,按照单独职务序列规范管理;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责任制,3名入额院领导办案 31件;11名员额检察官在一线办案,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2、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证据审查判断,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配合与监督并重,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审查,筑牢冤假错案防线,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切实把住案件质量关。3、探索以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积极探索将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融为一体,组建专门办案组,从而缩短办案周期,助推办案质效提升。遵循“谁批捕,谁起诉”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查办理。检察官办案组通过内部互相熟悉批捕、起诉案件办案流程、交流办案经验,实现办案正常运转,“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取得初步成效。4、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监察体制改革衔接工作。坚决服从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严格按照转隶“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力配合做好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机构、职能、人员的转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做好与监察委的工作衔接,受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件1人,形成反腐败斗争合力。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15.9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995.13万元对比增加320.8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人员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066.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08%。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经费支出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刑事案件等各项检察业务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8.6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77%。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62.3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4%。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经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支出58.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1%。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1.84万元,支出决算为11.6万元,完成预算的97.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88万元,完成预算的66.5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7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14.77万元,下降56.0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7.96万元,下降57.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92万元,下降19.7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88万元,占67.93%;公务接待费支出3.73万元,占32.0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8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7.88万元。主要用于5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73万元。其中: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73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检察院检查指导业务工作和办理案件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2.86万元,与上年61.29万元对比增加21.57万元,主要原因招聘合同制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和水电费等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公务接待费、合同制人员经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315.2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7.52万元,固定资产2147.7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28.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44.6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315.23 

167.52 

2147.72 

1328.83 

108.02 

 

818.89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4.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9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4.9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若没有涉及专用名词,请说明不涉及专用名词。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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