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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13  作者: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任务。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其他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着力服务经济发展环境。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经济安全、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批准逮捕串通投标1人、强迫交易7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人、贷款诈骗1人;提起公诉信用卡诈骗案1人、职务侵占案1人、串通招投标案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1人,滋养合法经济主体和经济环境,有效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着力守护生态文明建设。“检察蓝”护航“生态绿”,根据上级检察院部署在“金沙江流域(楚雄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专项监督行动”的要求。积极行动,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件,成功办理了我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为国家挽回生态修复赔偿费用319236.20元,督促“补植复绿”,修复受损林地170余亩、纠正违法使用土地19起、追缴土地复垦费147.52万元、取缔和关闭非法河道内采砂12家、吊销7家砂场的营业执照。并对我县中屯水库、龙虎水库等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受污染进行排查。对非法占用农用地2人,非法采矿1人,放火1人,失火3人,盗伐林木4人依法提起公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着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全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46件65人,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接待办理来访群众 21批28 人,摸排出涉法涉诉重点人员8人,按照“四个到位”要求,倾听来访群众诉求,耐心讲解政策法规,答疑解惑,妥善处理,分别转县纪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等和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办理刑事申诉异地复查案件6件,其中:省检察院交办5件,州检察院交办1件,办理刑事赔偿案1件,支付赔偿金7.09余万元。办理贫困户、残疾人户等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专项案件10件,发放救助金25.72万元,检察长包案化解重点信访案1件,协调解决拖欠16年的工程款5599.76元,化解矛盾纠纷32人次,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开展综治维稳、法制宣传17次,上法制课20次,受教育群众和学生78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3500余份,接受咨询300余人次;与群众建起了“连心桥”,修复社会关系,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着力推进精准脱贫攻坚。我院始终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做到“挂包帮”定点扶贫组织机构健全、组织领导到位、保障到位、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先后召开党组会4次,检察长办公会8次研究脱贫攻坚工作,扎实落实扶贫工作日和五包五定五个一要求,与马厂村委会研究扶贫工作和入户帮扶47批次,投入干警1024人次,选派驻村工作队员2人;开展“自强诚信感党恩”等宣传教育35场次,干警捐款和单位出资6.55万元,为村委会及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完成村集体经济创收6.82万元,完成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和“互联网+”精准社会扶贫全覆盖;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11件次,法制宣传7场次,化解矛盾纠纷13件次,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助推挂包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作用发挥明显,所挂包的41户144人的贫困户中,有37户133人达到精准脱贫出列。我院被县委政府评为扶贫先进集体, 2人被表彰为先进个人。

铁腕重拳严惩黑恶势力。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上,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整体联动,对涉黑涉恶案件,严格遵循检察官参与协调研判机制的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通报7.05专案案情后,就及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5名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提前介入35人次,引导取证方向和取证重点,推动该案取得重大进展,依法批准逮捕23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扫黑除恶”警示教育400余人次,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收到案件线索2件,发现案件线索1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不断向纵深发展。

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突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首责,始终保持维护稳定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6件71人,依法批准逮捕36件5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7件154人,提起公诉104件116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0件10人;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办案生命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从宽处理,依法不批准逮捕18人,不起诉25人,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在检察环节落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要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全面提升监督主责质效。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向侦查、调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调查提纲》98份,监督立案5件、撤案31件;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 ,追诉漏犯2人;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7件,监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8件,跟踪监督去年办理的5件私挖滥采行政公益诉讼案的落实情况;依法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12件,均被采纳;开展财产刑刑事执行专项监督检察案件114件,涉案金额171.8万元;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34 份、侦查机关5份,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 份。

着力落实上级专项监督。根据高检、省、州检察院的要求和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民生领域特色产业专项立案监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守护青春,相伴成长”等各项专项监督工作43项,对应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所需各项经费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2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无事业编制;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遗属人员2人。

单位原有离退休人员12人(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0人,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244.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23.54万元,占总收入的90.27%;其他收入121.14万元,占总收入的9.73%与上年951.48万元对比上升200.07万元,上升幅度21.03%,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人员经费中工资的增加,主要增加了工资中津补贴部分以及保障了2017年司法体制改革绩效(522绩效)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151.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2.80万元,占总支出的85.35%;项目支出168.75万元,占总支出的14.65%。与上年1028.85万元对比上升122.7万元,上升幅度11.93%,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人员工资、单位承担保障等支出增加,二是本年度使用了部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82.80万元。与上年786.32对比增加196.48万元,增加幅度24.99,增加的主要原因2018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晋升、调整,绩效得以保障,提高了工资水平,特别是津补贴比上年增加132.08万元,绩效奖金比上年增加了103.12万元,同时,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也相应作了调增。其中: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52.9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6.7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129.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2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68.75万元。与上年242.52万元对比减少73.77万元,减少幅度30.42,主要原因是2018年我单位开支的2040499其他检察支出专项资金为82.6万元,2017年为145.79元,比2017年此部分经费开支减少63.1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7.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0.06%。与上年911.35万元对比上升125.78万元,上升幅度13.80%,主要原因2018年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增加所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64.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35%。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643.81万元;二是日常公用开支175.77万元,退休人员遗属补助0.70万元,购置办案设备44.1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1.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86%,主要用于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保障0.65万元,全体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70.53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0.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5%,主要用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51.2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4%,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0.92万元,支出决算为16.00万元,完成预算的76.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6.00万元,完成预算的76.4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划转监察委车辆1辆,同时我院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节约了不必要的开支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9.53万元,下降37.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9.53万元,下降37.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4万元,下降100%。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划转监察委车辆1辆,二是我院制定了车辆管理办法,节约了不必要的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执勤执法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97万元,与上年102.18万元对比减少3.21万元,下降3.14%,主要原因分析:变动合理,随物价上涨有所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日常办公运行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219.3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74.88万元,固定资产2044.47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7.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18.42万元。固定资产变动包括:资产划转监察委资产32项,账面原值49.76万元;报废报损资产114项,账面原值72.84万元,会计差错调减资产5.08万元;新购固定资产增加9.26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219.35

174.88

2044.47

1690.53

113.66

 

240.28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4.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5、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修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7、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8、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

9、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为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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