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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1-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是本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服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楚雄州委和各县()委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完成省人民检察院和委部署的工作任务。

2.楚雄州、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别接受楚雄州、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楚雄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两级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楚雄实际,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部署全州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对公安、安全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调解书实行监督;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人员)违法行为、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辖区内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并领导全各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工作。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负责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8.受理和指导全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和审核工作。

9.负责全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和指导全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全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工作。

10.协同党委管理考核全各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依法办理有关法律职务任免手续。

11.贯彻落实高检、省院有关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0年,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全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722件,审查起诉2391件;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823件;行政监督案件119件;立办公益诉讼案件411件。

1.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依法防控要求,从快办理涉疫情案件,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审查起诉涉疫情刑事案件12件14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8件,办理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8件。如杨某某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低价出售额温枪、口罩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积极教育引导,使其自愿认罪认罚,仅用时7天就快速提起公诉,有力维护了疫情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某县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同处理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已采取增设专用垃圾桶、新建垃圾回收点等措施进行整治。

2.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成立楚雄州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找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创造性开展“百名检察官服务百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扩建时,在征地环节遇到烂尾楼难以处理,检察官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个别企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检察官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企业依法维权。企业因侵权责任诉讼承担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判决,但一直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招投标活动受到影响,检察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活动。一企业因非法占用林地被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0万余元,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涉案地块已种植了“阳光玫瑰”葡萄并已挂果,如果原地修复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检察官积极与林业部门、当地政府沟通,采用异地补种树木方式进行林地恢复,既保证了企业正常经营、稳定了农民工就业、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全州143名员额检察官联系服务149家民营企业,共开展法律宣传174次,帮助解决涉及法律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73个,为企业提供了法治呵护,传递了检察温度,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转发。

3.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助力脱贫攻坚,加大扶贫领域司法救助力度,对因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应救尽救,向24人发放救助金16.2万元。守护滇中翡翠,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290件;助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乡镇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活动,对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合法、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件,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河道、农田、林地中的垃圾2500余吨。护航金融安全,高度重视“套路贷”、暴力追债等问题,起诉“套路贷”犯罪14人,起诉涉及非法催收民间贷款犯罪146人。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日日昌”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引导侦查,把依法办案和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经济风险演化为政治、社会风险。

4.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全省率先与纪委监委联合制定《关于在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全年制发各类检察建议933份,采纳回复率96%。对近三年来全州办理的毒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针对毒品犯罪手段翻新、低龄化等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毒品案件办理机制,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探索,省检察院向全省转发推广楚雄经验。

5.推进平安建设,检察履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州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全力投入平安楚雄、法治楚雄建设,批捕839人,起诉2848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6.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起诉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组织犯罪19人,对徐某某、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提起公诉,坚决惩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354人;起诉“两抢一盗”、黄赌毒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419人,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扎实开展“六清”行动,全州受理涉黑涉恶审查起诉案件29件447人,受理纪委监委移送的保护伞案件15件23人,已全部提起公诉,做到案件清结;受理线索15条,已全部核查回复完毕,做到线索清仓。持续加强办案攻坚,顺利完成元谋“9.19”案审查起诉工作,5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圆满完成省委交办“3.29”重大涉黑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工作,抽调全州21名办案骨干,历时4个月,往返多地,完成1100余本卷宗、1648张光盘的审查工作,对84名被告人涉及的19个罪名、近300起犯罪事实顺利提起公诉,查处涉案财产33.8亿余元,精准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三年来,全州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286人,起诉811人,打掉涉黑组织18个、涉恶犯罪集团和团伙50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强大震慑,

8.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聚焦“三个效果”办好职务犯罪案件,为“六稳”“六保”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办理纪委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2件52人,对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凯,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耿梅等11名处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占起诉人数的21.2%;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力度,对21条涉司法人员犯罪线索进行调查,直接立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3件3人。

9.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担负起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该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探索民生领域案件认罪认罚,尝试认罪认罚案件公开听证。王某某行贿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认罪认罚,结合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案件拟作不起诉,检察机关组织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不起诉意见,增强了办案透明度及检察公信力。全年制度适用率80.7%,同比上升16.3个百分点;量刑建议采纳率88.2%,一审服判率93.5%,被告人认罪服判已成常态。

10.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每一件司法案件对涉案群众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决不能就案办案,必须将情理法融为一体,让司法充满温度。一老人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申请执行监督,申请理由不成立,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患病、儿子死亡,检察机关没有按程序回复了之,而是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最终帮助张某拿到了7.5万元执行款,一起多年上访案件被化解。王某申请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积极进行调解,最终涉案公司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王某的全部工资2.5万余元,案值虽小,但解了群众的生活之困。

11.做实信访件件有回复。持续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接收各类来信来访620件,办结回复率100%,给群众吃下“定心丸”。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对申诉5年以上信访积案因案施策,逐案化解。以“扶危济困、应救必救”为原则,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6件,发放救助金103.9万元。

12.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积极协调州委、州政府出台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促进我州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形成党委领导、多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一起监护人伤害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患有智力残疾,检察机关积极与民政、妇联、村委会等多方联系,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撤销监护权诉讼,为未成年被害人指定新的监护人,开启了多方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探索。未成年人专业化办案场所建设全面推进,州院和8个基层院建成集讯问、询问、心理疏导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区,5个基层院“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挂牌成立。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对应当从严的,起诉46人;对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39人,同比上升8.3%。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101人。对29名未成年人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2万元。全州两级院全面完成未检品牌创建,依托各具特色的未检工作室,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常态化,开展巡讲329场次;通过制作防性侵、防欺凌宣传册,拍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题微电影《重生》,开展网络直播法治“云课堂”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覆盖师生7万余人。

13.助力农民工依法维权。与人社等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会签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作意见,支持起诉190件,同比上升376.6%,在检察监督阶段和解94件,和解结案率49.5%,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75万余元。如某矿业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检察机关知晓线索后多方核实,确认该矿业公司拖欠68名农民工工资共135万元,通过召开听证会,该矿业公司与农民工代表达成了还款协议,在听证会当天就兑付了20万元工资欠款。

14.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办理涉及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道路安全、自然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国家尊严等赋权领域之外的案件89件。围绕楚雄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开展“公共道路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窨井盖被盗、破损,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校园周边小摊小贩售卖五毛食品、不卫生食品等现象得到有效整治,促进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公益保护问题的解决。

15.刑事诉讼监督提质增效。诉讼活动监督关口前移,在全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对执法活动进行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监督,监督立案93件,监督撤案171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175件次;纠正漏捕31人,纠正遗漏罪行57人,追诉77人。强化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7件。刑事执行监督不断改进,监狱巡回检察制度从安全执法向改造执法延伸,对楚雄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把监督纠正管理安全问题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统一起来。针对监管场所各类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175份,采纳回复率100%。

16.民事检察监督力求精准。持续围绕“假官司”深化专项监督,李某因工程资金紧张向张某借钱,写下农民工工资欠款21万元的借条,后张某以民间借贷和劳务合同两次起诉,法院均判决李某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确定张某捏造了虚假的劳务关系进行起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开展“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促进解决审判、执行中存在问题,办理两类案件479件。积极搭建和解平台,对59件各类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听证,和解结案24件,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如一件民事执行申请监督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了拖欠两年多的医疗费1万余元。

17.行政检察监督补齐短板。受理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案件75件,同比上升22.9%。与州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合力,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1件,积极推动案件和解、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18.公益诉讼检察持续发力。积极主动争取州委、州政府支持,向州委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成立楚雄州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巡回检察室”工作新模式,在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方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巡回检察室,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解决涉水、涉林案件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巡湖巡河30余次,覆盖金沙江流域(楚雄段)内支流8条。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活动,立办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35件,形成“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增强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助推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习惯改变,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19.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并接受审议。开展“检护明天、同舟共济”“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等各类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视察检察工作89次694人次。深化检务公开,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871条,公开法律文书2088份,重要案件信息发布1179条,受理律师和当事人案件信息查询380件次。通过新媒体平台编发微信230余期700余条,微博600余条,播出《楚雄检察》电视栏目8期,被省级以上媒体、网站采用稿件150余篇。

20.把政治建设深度融入业务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融入检察工作。强化民法典学习培训,参加专题培训9场2741人次,自行组织培训50期1273人次。加强思想教育,通过讲党课、重温入党誓词、“七一表彰”等活动,结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2名干警分别获得全省“十佳公诉人”“优秀辩手奖”和“优秀公诉人”荣誉,全州8个集体、23名个人获得40项州级以上表彰。

21.科学管理促履职能力提升。建立数据分析研判常态化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进行点对点通报提醒。加强评价体系建设,用好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多个维度对检察官司法行为进行评价,构建科学、动态的考评指标体系。坚持把“案-件”比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指标,刑事案件“案-件”比1.44,同比下降0.36个百分点,相当于少办程序性“案件”  件,好于全省平均水平,大部分案件一次性处理完结,案件质效显著提升。

22.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权力清单,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制定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对全州10县(市)院开展专项督察。

23.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抓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向州委请示汇报重大事项制度。按照州委“3456610”工作要求,以“六个年”工作和“十个一”警示教育为重要抓手,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大会,开展孙小果案警示教育,讲授专题廉政党课、通报典型案例。把“以案促改”、肃清流毒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坚决肃清白恩培、仇和等特别是秦光荣流毒影响。扎实推进“庸懒散乱”专项整治,“学、查、督、建、效”五步工作法被省院转发,会纪会风、落实周报制度被省院表扬。年内对两个基层院开展系统内巡察。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实行检察人员自媒体审批报备制度,规范干警网络行为和言论纪律。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

2.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5.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6.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7.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9.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10.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11.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9人。其中:行政编制45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97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95人。

实有车辆编制49辆,在编实有车辆49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收入合计15,708.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499.31万元,占总收入的92.3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208.85万元,占总收入的7.70%。与上年19,850.85万元对比,收入合计减少4,142.69万元,下降20.8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2020年度实际保障人员数较2019年减少(转隶人员),相应的人员保障收入减少;二是厉行节约,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进行了压减;三是“两房”建设经费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支出合计18,008.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932.40万元,占总支出的66.26%;项目支出6,075.97万元,占总支出的33.7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19,113.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08.92万元,项目支出4,504.26万元)对比,支出合计减少1,104.80万元,下降5.78%。其中:基本支出减少2,676.52万元,下降18.32%;项目支出增加1,571.71万元,增长34.89%。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0年度实际保障人员数较2019年减少(转隶人员),相应的人员保障支出减少;二是2019年末下达的“两房”建设基层检察院基本建设缺口补助资金及2020年下达的2020年检察系统专项补助经费2,633.09万元,均在本年度支出;三是2020年较2019年支出增加执法办案业务经费384.09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932.40万元。与上年14,608.92万元对比,日常支出减少2,676.52万元,下降18.32%,变动的主要的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2019年1-9月份转隶人员工资由省级财政保障。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780.9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3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51.4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65%。基本支出人均为28.21万元,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人均支出25.49万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人均支出2.72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75.97万元。与上年4,504.26万元对比,项目支出增加1,571.71万元,增长34.89%,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9年末下达的“两房”建设基层检察院基本建设缺口补助资金及2020年下达的2020年检察系统专项补助经费  2,633.09万元,均在本年度支出;三是2020年较2019年支出增加执法办案业务经费384.09万元。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8.97万元,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2.“两房”建设2,633.09万元,用于偿还基建欠款及办案场所维修改造支出;3.检察监督1,817.85万元,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4.其他检察支出1,528.75万元,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5.其他公共安全支出3.00万元,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开支;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31万元,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766.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10%。与上年17,909.06万元对比,减少1,142.57万元,下降6.38%,变动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监察体制改革,人员工资支出减少;二是2019年末下达的“两房”建设基层检察院基本建设缺口补助资金及2020年下达的2020年检察系统专项补助经费2,633.09万元,均在本年度支出;三是2020年较2019年支出增加执法办案业务经费384.09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4.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5%。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云财政法〔2020〕405号国家赔偿经费)

 2.公共安全(类)支出14,871.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70%。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67.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8%。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549.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8%。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652.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9%。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74.48万元,支出决算为142.35万元,完成预算的81.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9.28万元,完成预算的81.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3.07万元,完成预算的79.88%。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194.25万元,减少51.90万元,下降26.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19、2020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4.95万元,下降31.5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3.05万元,增长15.24%。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9.28万元,占83.79%;公务接待费支出23.07万元,占16.2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9.2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2.00万元,购置车辆1辆。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车辆达到报废年限、不能安全驾驶,保留车辆无法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在车辆编制内申请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批复下达该笔资金,2019年度未完成购置,2020年度以该笔结转资金购买,按程序完成购置工作。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7.2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9辆。主要用于公诉及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23.0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3.0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8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88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1.23万元,与上年1,190.30万元对比减少209.07万元下降17.5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公务活动未能正常开展,未按计划组织培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相应减少。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1,585.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25.31万元,固定资产28,511.2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182.12万元,无形资产566.81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33,218.53万元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633.0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59.5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8.95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98项,账面原值515.96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23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1,585.51

1,325.31

28,511.27

20,070.64

1,275.35

0

7,165.28

0

1,182.12

566.81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48.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1.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7.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0.1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78.0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7.2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共有离退休人员197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95人。退休人员工资均由地方财政保障,故附表离休费、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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