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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第一部分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创造优良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其主要职责是:

1.刑事检察

按照法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罪名的侦查权;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抗诉、纠正违法等职权,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民事检察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各项民商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行政检察

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审判、执行的监督。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另一方面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公益诉讼检察

民事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5.承担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省州检察工作目标定位,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跟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步伐,瞄定目标急奋蹄,撸起袖子加油干,多项检察工作实现新突破,永仁检察工作迈上了向更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1.聚焦大局大势,助推跨越发展

围绕县委“一港三园”、精致县城和“四美”乡村建设大局,找准检察能动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助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1)助力“一港三园”建设。严厉打击针对破坏阳光能源设施的犯罪,以盗窃罪提起公诉2件5人。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办理涉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提前介入率达100%;开展自行补充调查2件次,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条。针对全县校点布局调整后校舍及土地闲置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清理整治闲置校舍,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此案得到州教育体育局高度重视,督促在全州开展自检自查,为全州校舍闲置资产清理贡献了永检智慧。

2)着力生态环境保护。着眼于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原则,发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建议11件。围绕永定河综合治理,针对沿河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等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针对永定河电鱼、毒鱼案件,督促相关部门与被告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产生较好社会效果。坚持系统办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督促税务部门追缴环境保护税6657元,助推全州税务系统开展行业整治,堵塞环境保护税征收漏洞,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3)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县委“营商环境”建设年要求,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制定《永仁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永仁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强化与统战、工商联、工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办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10件18人,批准逮捕3件5人,启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案件1件,按下了企业合规改革的“快进键”。推行员额检察官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常态化联系服务40家民营企业,90余户个体工商户,发放《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汇编》120余份,为企业办实事好事16件次,积极为县委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2.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和谐稳定

发挥刑事检察依法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型刑事犯罪,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新期盼。

1)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把做实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作为全年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受理审查逮捕非法偷越(国)边境案件1件2人,受理审查起诉7件11人,提起公诉7件10人。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受理涉枪案件5件5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3件3人,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1件1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报送州院审查起诉1件1人。针对兆顺烂尾楼和日日昌2个重点群众性案件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组织60余次干警参加稳控工作。紧盯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办理安全生产领域案件13件,坚决遏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2)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依法履行刑事批捕、起诉职能,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7件24人,批捕15件20人,不捕2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155件191人,审结122件142人,起诉91件101人,不起诉31件41人。深化“反洗钱”“断卡”行动,坚决打击养老诈骗、电信诈骗,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2件,借力新媒体矩阵推送防养老诈骗宣传10余篇,拍摄的防养老诈骗短视频登上央媒网站,产生了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3)深化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顺应刑事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认罪认罚133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3.43%,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4人,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3,优于全州。检察环节平均办案周期持续下降,捕后不诉率和捕后判轻缓刑率排名全州靠前,有效减少了社会对抗面,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4)纵深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深刻警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持续把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充实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健全动态工作机制,深入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强化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强化社会面管控,提升全社会知晓率,汇聚共防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案件质量“生命线”不动摇,始终把多办案、办好案作为检察监督履职的终极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1)刑事检察发挥主导。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办理监督立案1件,监督撤案5件,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5份。积极拓宽执行监督渠道,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对在押人员开展教育谈话65人次,提出刑罚执行书面监督意见12件(次),提出财产刑执行书面监督意见3件。强化审判活动监督,办理刑事抗诉案件1件。

2)民事检察稳中向好。坚持精准监督理念,办理虚假诉讼1件,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1件,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2件,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5件。坚持以案为鉴,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公开警示,拍摄《民法典》专题片,被多家媒体转发,开展民法典宣传进乡镇活动,发放民法典宣传读物130册,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行政检察持续推进。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拓宽案源渠道,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常态化。办理行政审判活动违法监督2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发出行政检察建议5份,督促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堵塞公益性公墓管理漏洞。

4)公益诉讼逐步强化。深耕“法定领域”能动履职、精准监督,成立“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服务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0件。聚焦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公益领域突出问题,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次性消毒餐具卫生安全等实事小事中发出检察建议,解决社会痛点并开展普法教育,督促文明养犬等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平台参展。及时关注新媒体热点,及时发出“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销售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行溯源排查和市场清查”的检察建议,获省检察院2022年工作情况通报的肯定。

4.融入社会治理,保护人民权益

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始终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1)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信访包案、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提升等工作,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顺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进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升监督办案能力。坚持多赢双赢共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6份,督促相关部门推动溯源治理。实行检察人员联系乡镇制度,组建“欣然法治宣讲团”,开展“民法典宣讲走基层”、习近平法治思想、公益诉讼等各类宣讲30余场次,积极推动法治宣传进校园、进乡镇、进农村。

2)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敏感把握人民至上赋予检察机关的时代内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努力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严格首办责任,积极带案下访,推动息诉息访1件,有效防止影响大局稳定的案事件发生。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接待受理答复群众来信来访8件8人,答复率100%。高度关注因司法案件陷入困境群众的生产生活,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件,发放救助金5.9万元,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关注弱势群体,聚焦元旦、春节,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讨薪民事案件91件,帮助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190余万元。

3)提升司法为民的可感度。落实《中共永仁县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升检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从财政、水务等6家行政机关聘任了6名检察官助理,借助“外脑”智慧办理专业性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类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群众代表参与检察听证、观摩庭审,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质疑和历史检验。

4)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推进综合保护协调工作。推行“校检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深化“欣然”未检品牌,选派7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坚持检察长带头讲“开学季法治课”,疫情期间,把“欣然法治课堂”搬到线上,做到疫情期间普法宣传“不掉线”。全年通过线上线下开展法治宣讲19场次,覆盖全县7个乡镇所有中小学校师生及家长。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6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件12人。借助“一站式”取证中心和“欣然工作站”,联合部门志愿者开展心理辅导、法治教育5场次,办理救助校园欺凌受害者案被省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5)推进检察权阳光运行。全面推行案件公开听证,开展公开听证4次,多方听取意见,在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永仁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平台,主动宣传检察工作,积极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推送信息160余条,被云南政法、云南检察等省级以媒体转发60余条,连续两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有效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5.加强自身建设,锻造检察铁军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着力锻造跟上新形势、适应新时代的检察铁军。

1)坚持政治忠诚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请示报告,向县委常委会汇报工作6次,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检察工作18次。深化“永检微党课”“检韵书香”学习品牌,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检察人员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党建业务双推进。以“团结奋进、力争上游”为目标,举办“青年检察官成长之路”读书会,激励干警争当“五个标兵”,大力培育争先创优的检察文化。深化检委会、“微课堂”学习,倒逼检察人员更新理念、潜心业务、提升能力,2名检察官分别被评为“全省政法工作先进个人”“全省行政检察业务标兵”,2名检察官获“全州公诉人业务能手”,单位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楚雄州妇女儿童工作优秀集体。

3)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严格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持续巩固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清廉永检机关”建设措施和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流程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我单位无所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2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8人(离休0人,退休8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同时,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8316926.8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16964.93元,占总收入的92.79%;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99961.90元,占总收入的7.2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57908.16,下降1.86%。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县级保障经费调整预算,核定缴纳保险基数下调所致。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73962.56,下降2.20%;主要原因一是我院在职转退休人员经费调减1人,二是年度业务装备经费比上年度调减所致;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事业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其他收入增加16054.40增长2.75%。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及县级其他部门拨入秩序维护费用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8198007.74元。其中:基本支出6133107.74,占总支出的74.81%;项目支出2064900.00,占总支出的25.19%;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369245.56元,增长0.72%。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补助的退休人员保障经费列入我院经费支出核算。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64044.56增长10.13%;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补助的退休人员保障经费列入我院经费支出核算;项目支出减少194799.00,下降8.62%;主要原因是年度业务装备经费比上年度调减;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133107.74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198476.83元,占基本支出的84.76%;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合计数减少370586.35元,下降6.65%,主要原因是基础性奖励绩效、年终一次性奖金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均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人员调出及退休人员导致经费调减;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934630.91元,占基本支出的15.24%,主要原因是我县创文创卫工作经费开支增大,年底人员调入经费开支增大

)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064900.00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94799.00元,下降8.62%;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主要原因是年度业务装备经费比上年度调减;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40410检察监督1328600.00元,2040499其他检察支出736300.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16964.9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13%与上年相比增加65047.01元,增长0.85%,主要原因是我县创文创卫工作经费开支增大,年底人员调入经费开支增大所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658170.9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28%。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及保障依法开支法律监督及办案相关费用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81146.8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3%。主要用于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288538.1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4%。主要用于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289109.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5%。主要用于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0800.00支出决算为100800.0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11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80.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97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19.54%,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9700.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为81100.00元,支出决算为81100.00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19700.00元,支出决算为19700.00元,完成预算的100%。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0800.00元,支出决算为1008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11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7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一致,如期完成年初预算。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044.00增长1.05%。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044.00增长5.6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1044.00元,主要原因是我院办案业务接待费用有所增长,下一步我院将缩减公务开支例行节能减排。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4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级与同级之间工作联络、检查指导、办案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54050.00元,比上年减少43029.56元,下降6.17%,主要原因是我院人员调出及退休人员减少了公用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支出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维修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总额16203103.27元,其中,流动资产574900.95元,固定资产15410422.3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17780.0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7432.81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2860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公开11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586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86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0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单位整体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及时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将省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实施情况及绩效完成情况上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总,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汇总形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最后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公开12--公开18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共有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人员8人。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养老金待遇均由地方财政及社会保障部门保障支出,故附表中离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放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人民检察机关依法开支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公诉及审判监督、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等产生的支出。

(六)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工作方面所需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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