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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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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禄丰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禄丰市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2.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5.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6.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

9.负责对监管场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10.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统筹抓好检察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6人,提起公诉389人。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起诉30人。依法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批捕7人,起诉12人。精准打击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32人,起诉63人,挽回损失887万元。持续净化社会环境,依法打击涉枪爆”“黄赌毒等犯罪,批捕17人,起诉31人。严格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办理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全州首例涉恶案件,批捕6人,起诉24人,主犯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守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坚持依法打击两卡犯罪,批捕红通犯罪嫌疑人2人,起诉32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办理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起诉13人,开展追赃挽损43件,共计追回赃款578万余元。开展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增强公众防范风险意识。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牵头与公安、法院、金融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助力形成良好经济秩序。

3.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9件16人,挽回经济损失397.5万元。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完善管理、健康发展,让市场主体更有安全感。牵头15个市级部门成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开展事前合规探索,将企业合规前置到侦查阶段,办理企业合规审查案件4件。针对企业欠薪案件,协同人社部门搭建多元化解平台,101名农民工拿到工资后愿意为企业继续工作。持续开展百名检察官服务百家民营企业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六个专项活动,主动做好长效服务和司法保护。

4.筑牢绿水青山法治防线。积极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坚持惩防并重,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起诉3件4人。开展垃圾填埋整治、金沙江上游河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等专项监督及回头看活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9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组织7名违法行为人补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46株,促使郑某某清理处置危险废物65吨,该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依法能动履职,建立林长+检察长”“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5.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依法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市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起诉7件10人。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庭审评议活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监检衔接,提前介入引导调查职务犯罪案件9件。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漏洞,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份并获采纳,有效提升办案效果。

6.刑事检察优中有升。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会同市公安局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形成8项工作制度,全面加强检警联动履职。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6件、审判活动违法6件,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件。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503人,适用率达93%,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9.2%。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56人、不起诉177人,对6人变更强制措施,诉前羁押率同比降低6.1%。刑事检察-件比1.12,指标进一步优化。开展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检查,提出书面纠正违法28件、检察建议2件。率先在全州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工作,发出监督意见书12份。

7.民事行政检察更实更强。坚持裁判结果监督和审判程序监督并重,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07件,1件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强化大数据运用,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案件进行清理整改,有力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1件。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助力基层诉源治理,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通过与行政职能部门配合协作,促成行政案件当事人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8.公益诉讼检察稳中有进。坚持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标的理念,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7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16份,采纳率100%。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4件,依法追回国有财产65万余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食药品公益诉讼案件3件。持续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组建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实行三诉合一办案模式,对2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三责同审,实现刑事打击、公益保护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该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9.为社会和谐有序用情用力。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落实包保责任,对204件信访案件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办理的47件信访案件均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完善涉法涉诉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开展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工作,举办检察公开听证22件次。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建立轻微醉驾案件社会志愿者服务、不起诉公开宣告、教育训诫等柔性惩戒机制。认真落实最高检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常态化开展针对网络整治、物流寄递、安全生产等领域的问题治理,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1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精心组织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法治宣传活动96场次。服从全市重点工作安排,积极派员参与疫情防控、创文创卫等工作。

10.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断凝聚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合力。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批捕9人,起诉14人。对轻微犯罪、诚心悔罪的未成年人,不批捕6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考验期满不起诉12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发出督促监护令28份、家庭教育指导令53份。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243人次,法律援助39人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44人次。在全州检察机关中率先建成省级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

11.为困难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作用,办理司法救助22件,救助因案至困群众25人,发放救助金106万元。办理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20件,协助人社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帮助追讨薪酬306万余元。帮助残疾人、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25万余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12.全面加强政治建设。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干警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主动向市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重大情况、重要事项,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两微一端管理,按照三同步原则做好涉检舆情防控。持续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紧扣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重点,以提升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示范点质效为抓手,一体推进作风革命和效能革命,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落细落实,成功创建云南省模范机关。

13.不断提升素质能力。持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保持队伍朝气和活力。入额院领导办案成为常态,全年共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25件。多措并举,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不断完善干部培养机制,通过外派挂职、跟班学习、参加业务竞赛等方式,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干部。健全完善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树立质效导向,体现奖优罚劣,强化责任担当,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聘任各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18名,为检察办案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和外脑助力。

14.扛牢管党治检责任。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狠抓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坚决纠治四风,推进清廉禄检建设。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教育预防,提醒检察人员时刻绷紧廉政之弦。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整治,做到标本兼治。全面整改市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反馈问题,主动与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工作会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报告制度,全年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22件次。以案件质量为抓手,树牢廉洁办案意识,常态化开展案件实体和程序监管,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和廉洁办案底线。

15.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抓好审议意见落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听证、公开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司法办案活动30场次。自觉接受公安、法院、律师的工作制约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各类检务公开信息562条,推动检察工作可观可感。

16.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完成安防监控系统、办案工作区升级改造,机关办案安全进一步加强,办案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不断提升。高质量建成党员活动室和职工之家,并相继投入使用,党群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迈上新台阶。与市公安局通力合作,在全省率先建成实质化、规范化、智能化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一步提升全市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1家行政单位为禄丰市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4人(离休0人,退休14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同时,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5964040.4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322410.93元,占总收入的95.98%;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641629.51元,占总收入的4.02%。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08000.27增长0.6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80899.72增长1.19%,主要原因一是基础性绩效奖、年终一次性奖、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年度执行中追加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事业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保持一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减少0.00与上年一致其他收入减少72899.45,下降10.20%,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市级财政拨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100000.00元给予我院,但2022年度未下拨该笔资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5714831.11元。其中:基本支出12491214.11元,占总支出的79.49%;项目支出3223617.00元,占总支出的20.51%;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273584.12元,增长1.77%。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42458.56增长9.11%,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资,人员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减少768874.44,下降19.26%,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我院支出“两房”经费610000.00元,2022年度无此项开支,导致项目支出较上年度减少;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491214.11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030927.77元,占基本支出的88.3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460286.34元,占基本支出的11.69%。

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合计数增加1042458.56元,增长9.11%。其中: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599244.13元,增长5.74%,主要原因一是基础性绩效奖、年终一次性奖、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政策性增资,人员经费增加;公用经费较上年增加443214.43元,增长43.58%,主要原因2022年度我院迁入新办公楼办公,整体日常维修维护和公用经费开支增加,造成整体上浮。人员经费人均支出239802.78元,公用经费人均支出31745.36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23617.0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项目支出减少768874.44元,下降19.26%,主要原因是2021年度我院支出“两房”经费610000.00元,2022年度无此项开支,导致项目支出较上年度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案业务相关的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等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362799.9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76%。与上年相比增加148210.74元,增长0.97%,主要原因一是基础性绩效奖、年终一次性奖、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纳入年初预算,二是年度执行中追加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3176379.0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77%。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14520.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0%。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620439.5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4%。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75146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9%。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38400.00元,支出决算为15962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7.1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0170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63.7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7922.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36.2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5792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38400.00元,支出决算为15962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7.1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17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7.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792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79%。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断加强三公经费的审批监管,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7222.39增长12.09%。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6162.61下降26.2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53385.00增长1176.66%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压缩公车运维费用;二是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有误,使用办案费列支公务接待费,2022年全面规范账务处理,导致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度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5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8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57922.00元,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办案需要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54020.04元,比上年增加436948.13元,增长42.96%,主要原因是我院2022年度搬迁至新办公区,各项机关运行经费较往年大幅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我院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手续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禄丰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4260079.02元,其中,流动资产4093166.94元,固定资产7816708.2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12272803.79元,无形资产7740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开11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51798.61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公开11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7661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6692.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469927.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单位整体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按要求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将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情况以及绩效完成情况上报到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总,最后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汇总形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公开1217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共有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4人。离退休人员工资均由地方财政保障,故附表离休费、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五、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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