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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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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服从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中共大姚县委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完成人民检察院和委部署的工作任务。

2.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别接受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大姚实际,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依法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全县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调解书实行监督;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人员)违法行为、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辖区内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负责全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8.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9.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州、县委全会精神及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州委“1133”战略和县委“1234”发展目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17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0件,审查起诉案件304件,民事行政案件383件,公益诉讼案件110件,诉讼监督等其他案件380件。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起诉邪教犯罪案件6 24人,立足办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帮教转化涉邪人员10人严惩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37人,提起公诉42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批捕1人,提起公诉149人。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6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二是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定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9条工作措施。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组织召开大姚县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联席会议,在全州检察机关首家制定出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案件 1件。三是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持依法打击犯罪与促进基层治理、增进社会和谐并重,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批准逮捕15人、不起诉7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人,建议和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4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307人,适用率达92.75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36人,采纳率达100%四是切实履行反腐败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全力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合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做优监检衔接。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18件次,自行补充侦查7件次,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1件23人。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存在机制或管理等方面漏洞及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份,以检察履职持续反腐。五是检爱护航未成年人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11人建成大姚县一站式取证与保护中心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疏导14次,开展社会调查45次。办理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六是用心办好民生实事。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在办案中共挽回经济损失225万余元,有力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监督立办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1件,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我单位无所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2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2人(离休0人,退休22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1503041.0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678382.35元,占总收入的92.83%;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824658.67元,占总收入的7.17%。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5733.96增长0.14%。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9119.33,下降0.27%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退休和调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事业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收入增加0.00与上年一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增长0%;其他收入增加44853.29增长5.7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1584181.49元。其中:基本支出8604733.86,占总支出的74.28%;项目支出2979447.63,占总支出的25.72%;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504155.36元,下降4.55%。其中基本支出减少62502.94,下降0.72%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退休和调出,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项目支出增加566658.30增长23.49%主要原因是由于办案成本增长,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增加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经营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与上年一致

)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604733.86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697932.39元,占基本支出的89.4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906801.47元,占基本支出的10.5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979447.63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经费主要用于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主动融入工作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17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0件,审查起诉案件304件,民事行政案件383件,公益诉讼案件110件,诉讼监督等其他案件380件。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64043.82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65%与上年相比增加371888.70元,增长3.51%,由于办案成本增长,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9468047.1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36%。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03434.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0%。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78202.4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6%。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1436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8%。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77,300.00支出决算为158650.00完成年初预算的89.48%。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291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81.3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9550.00占总支出决算的18.6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9550.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77,300.00元,支出决算为15865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291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955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31%。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断加强“三公”经费的审批监管,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5558.31增长3.63%。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7843.31增长6.47%主要原因是车辆年限较长,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285.00下降7.18%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年限较长,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6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9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单位、县外单位往来、综合事务交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6801.47元,增加209729.58元,增长30.09%,主要原因是运行成本增长,各项日常支出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用6.37万元、水费1.45万元、电费3.45万元、维修(护)费6.72万元,公务接待费2.96万元、劳务费1.32万元、工会经费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91万元、其他交通费30.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1596656.47元,其中,流动资产1624583.40元,固定资产19827073.0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14500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90472.87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81139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218800元;报废报损资产81项,账面原值1462978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公开11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56042.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9038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52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13662.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单位整体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按要求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将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情况以及绩效完成情况上报到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总,最后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汇总形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9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共有退休人员22人。其中:退休22人。离退休人员工资均由地方财政保障,故附表中离休费、退休费无金额。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四)“两房”建设(项):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六)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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