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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4-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负责其他应当由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我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聚力开展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治理工作,成立办案专班,坚决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制发教育系统、金融放贷、市场流通领域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

主动服务并努力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司法护航彝绣、彝医药等非遗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稳定、可预期、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成果显著,深化“林长+检察长”“河长+检察长”机制实质化运行,在紫溪山设置巡回检察室,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履职,督促责任主体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进行修复,增强公共利益抵御侵害的“免疫力”。

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零障碍”一站式窗口职能,设置“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律师来访“绿色通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落实窗口办事“最多跑一次”责任,严格执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的规定,积极推行首次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办结后保持零上访、零申诉。“检调对接”助力诉源治理,积极推行办案向诉源治理转变,治罪向治理转变,在设立“检调对接办公室” 的基础上,又设立了15个“乡镇司法所工作室”,最大限度把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在基层,有效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检调对接”诉源治理工作在全州检察机关推广。

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涉众型犯罪活动,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办理食品药品案件5件5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市住建、城管共同督促整改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8处,盲道缺失、破损问题整改3千米,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保护工作,守护人民群众“行走中”的安全。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8人。其中:行政编制5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30人(离休0人,退休30人)。

年末其他人员34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20人市财政保障其他人员支出8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6人。

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943.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63.75万元,占总收入的95.88%;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79.99 万元,占总收入的4.12%。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55.04万元,下降2.7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2.95万元,下降1.22%;主要原因是:2023年末我院在职人员编制52人,本年度退休4人,招录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人,人员工资正常调资及相关社会保障缴费的减少。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收入减少32.08万元,下降28.62%;主要原因是:一、2022年收到楚雄市财政拨入1名已故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20.00万元,2023年无此款项,二、市级财政保障聘用书记员经费减少12.08万。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946.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23.52万元,占总支出的83.43%;项目支出322.51万元,占总支出的16.57%;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59.93万元,下降2.99%。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5.85万元,增长1.6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正常调增。项目支出减少85.78万元,下降21.01%;主要原因是:取数口径变化,2023年省级保障书记员经费不在项目支出核算。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23.5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515.1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3.3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8.3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6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2.51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2022年相比,项目支出减少85.78万元,减少21.01%。具体项目开支:司法救助经费5.90万元、业务装备购置94.37万元及办案业务费开支222.24万元,项目已全部于2023年完成。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64.90万,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83%。与上年相比减少22.87万元,下降1.21%,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服装经费支出和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582.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84%。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绩效、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装备购置及办案业务相关费用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3.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14%。主要用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62.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2%。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其他行政单位医疗缴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87.4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9%。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2.20万元,决算为13.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86万元,决算为10.0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2.58%,完成年初预算的72.32%;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3万元,决算为3.8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7.42%,完成年初预算的45.78%,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8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2.20万元,支出决算为13.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86万元,决算为10.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2.58%;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30万元,决算为3.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78%。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接待管理、从严从简、严格监督、全年接待费支出有所下降,严格公务用车出行管理制度,因此2023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较2023年初预算有所下降。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5.27万元,下降27.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57万元,下降20.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70万元,下降41.54%。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接待管理、从严从简、严格监督、2023年接待人数423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307人次,下降42.05%,故全年接待费支出有所下降;同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出行管理制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去年也有所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2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同级检察院到我院交流相关检察工作的接待支出。

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6.78万元,比上年减少49.52万元,下降31.68%,主要原因是:2023年决算数据取数口径变化,公务用车补贴今年不在机关运行费核算,导致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减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17.10万元,水电费9.08万元,物业管理费26.39万元,“三公经费”13.86万元,劳务费5.00万元,工会经费12.57万元,福利费8.2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5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9.53万元,手续费0.03万元,维修维护费0.16万元,差旅费0.36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08.85万元,其中,流动资22.62万元,固定资产1672.96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8.4万元(净值),其他资产4.86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308.3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264.52万元。资产总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取数为资产原值,2023年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取数为资产净值,截止2023年年初累计折旧摊销1246.29万元。且2023年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比去年同期增加132,新增固定资产98万元,所以资产总额有所减少,且2023年流动资产总额增加1.77万元,其他资产减少18.75万元。,所以年末资产总计相对2022年末减少。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3.7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6.9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单位整体和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按要求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并将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情况以及绩效完成情况上报到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总,最后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汇总形成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公开13表-公开17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拔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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