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禄丰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禄丰市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2.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5.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6.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
9.负责对监管场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10.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作为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纳入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单位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43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43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0人,机关和事业工人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我单位2024年末其他人员16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16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9人(离休0人,退休19人)。年末遗属5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统筹抓好检察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工作主要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始终坚持政治建检。二是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工作重点。三是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监督主责主业持续用力。四是始终把改革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五是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保障。
第二部分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同时,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详见公开01表-11表)
第三部分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收入合计17422586.3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819871.18元,占总收入的85.06%;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602715.18元,占总收入的14.94%。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360615.89元,增长8.4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660085.63元,下降4.26%;上级补助收入无收入;事业收入无收入;经营收入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收入;其他收入增加2020701.52元,增长347.19%,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禄丰市财政局下达我院基础设施建设经费2000000.00元,2023年度无此笔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支出合计16471375.31元。其中:基本支出12730598.42元,占总支出的77.29%;项目支出3740776.89元,占总支出的22.71%;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642776.35元,增长4.06%。其中:基本支出减少485897.54元,下降3.68%,主要原因是我院2024年度退休3人,人员支出及公用经费相应减少;项目支出增加1128673.89元,增长43.21%,主要原因是2024年我院开展大门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206938.89元;上缴上级支出无支出;经营支出无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无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730598.42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521542.40元,占基本支出的90.5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209056.02元,占基本支出的9.50%。人员经费人均支出267942.85元,公用经费人均支出28117.58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740776.89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支出350000.00元,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费开支。
2024年第一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支出2042512.00元,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培训费、邮电费、维修(护)费、设备购置费等开支。
2024年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11326.00元,主要用于检察宣传费等开支。
2024年度司法救助经费支出30000.00元,主要用于司法救助金发放。
2024年度禄丰市财政局拨我院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1206938.89元,主要用于我院大门、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823786.4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0.00%。与上年相比减少655570.73元,下降4.24%,完成年初预算的129.4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443838.9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95%,完成年初预算的136.57%,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工作较预期增加,保障经费相应增加。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47470.5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4%,完成年初预算的127.70%。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支出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申请支付我院在职死亡人员死亡抚恤金298406.00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505078.9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1%,完成年初预算的71.73%。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退休3人,医疗保险支出相应减少。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2739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1%,完成年初预算的98.77%。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中退休3人,住房公积金支出相应减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4485.00元,决算为160704.4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63%;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35039.55元,下降17.90%。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4442.00元,决算为134433.45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3.65%,完成年初预算的99.9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43.00元,决算为26271.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6.35%,完成年初预算的43.75%。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4166.55元,下降3.0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30873.00元,下降54.0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6271.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30873.00元,下降54.03%;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4485.00元,支出决算为160704.4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63%,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35039.55元,下降17.9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34442.00元,决算为134433.4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9%;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43.00元,决算为26271.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3.75%。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断加强“三公”经费的审批监管,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4166.55元,下降3.0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0873.00元,下降54.0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6271.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断加强“三公”经费的审批监管,继续贯彻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办案需要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52356.78元,比上年减少214781.88元,下降15.71%,主要原因是我院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过紧日子”政策,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我院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手续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禄丰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5518858.84元,其中,流动资产5384598.88,固定资产30120069.96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4190.00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8885798.2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8885798.2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公开12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668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668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40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公开13表—公开16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共有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9人。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五、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