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见别人也在偷
都没事
我偷了一次成功了
觉得也没什么事
然后我就又偷了
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我没想到会有这种后果.....
一位五十多岁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声泪俱下忏悔自己鬼迷心窍,可木已成舟、错已酿成,不把小偷小摸当回事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案 情 简 介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携带背包到超市购物,以将超市售卖的瓶装白酒藏匿在背包内不支付价款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日、4日、6日,到永仁县永仁古城某超市盗窃该超市的100毫升装、500毫升装的“江小白”白酒,同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到某超市盗窃100毫升装的“江小白”白酒、“松子”酒各3瓶,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管理人员发现,人赃俱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杨某某盗窃作案六次,但鉴于犯罪金额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嗟来之食尚且不食,更何况不问自取。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的人,在猎奇心理支配下自身认识容易出现偏差,铤而走险开始盗窃,一次得手尝到“甜头”后心怀侥幸心理,渐渐胆大到无视监控的存在,无视法律的存在,一次又一次盗窃。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触犯刑法,必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入罪金额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文字|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