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元谋县检察院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
一名90后小伙因负债累累
想赚快钱还债
于是
把自己的银行卡
借给他人使用
通过手机银行
帮助他人转账80余万
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元
但
他没想到的是
自己
已经卷入了一起诈骗案中
在本案中,小伙因贪图小利,为收取好处费,把自己实名登记的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资金接收、转移、提现,成为了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 示
不法分子为了隐瞒或掩饰违法犯罪,通过给好处费、租借、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洗钱”,以此来逃避法律的监管和惩罚。大家务必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切莫成为帮助网络诈骗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