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永定河穿永仁县城而过
永定河沿岸是永仁县城居民
茶余饭后散步休闲的好去处
有人约上三五好友
沿河散着步
一路谈天说地
有人牵着孩子
约上家人
沿河散着步
一幅幸福的画卷
有人约上恋人
沿河散着步
清水碧波 夕阳如画
好不浪漫
然而,不时有沿河散步的居民带爱犬出遛,有的不牵狗绳,有的不给狗佩戴嘴套,常有大型犬吓得孩子哇哇哭、惊得行人呀呀叫,存在危害群众人身安全隐患。
经永仁县检察院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
全县注射疫苗的犬类
占比仅为30%
比例偏低
不文明养犬行为
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性
针对这一情况,永仁县检察院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全县犬类,特别是大型犬类注射疫苗的比例。同时,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处置流浪狗和整治遛狗不牵绳现象,引导群众规范、文明养犬,加强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切实提高群众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让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深入人心。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动物防疫部门自2022年4月起,在全县启动犬类疫苗接种注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乡镇设置7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发放宠物免疫卡800余份,供给犬狂犬病疫苗600只(份),粘贴《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公告》60余份;县融媒体中心制作“常态化犬类疫苗接种,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的专题报道。城市执法部门组建队伍劝导市民规范养犬120余人次,联合县级媒体平台及时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效整治了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的不规范养犬现象。
检察机关认为,一方面,犬只作为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养狗人士的合法权益必须给予尊重。另一方面,遛狗时必须使用牵引绳、让狗戴上嘴套,城区禁养大型犬只、遛狗时必须处理排泄物等应成为全体居民的共识。犬只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广大市民一定要依法规范文明养犬,为创建优美和谐人居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